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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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99717 | (2024)新2824执104号 | 若羌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 | 4441181 | (2024)新2824执105号 | 若羌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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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2826民初495号 | 被告 | 原告: 焉耆县太杰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焉耆县明都音乐会,W某某,焉耆明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明都音乐会所 | -- | 被告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杰力物业公司支付其名下位于焉耆回族自治县汽配城×××栋××层面积为1064.1平方米的房产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63846元(60个月×1元×1064.1平方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27元,由被告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27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8)新2826民初85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巴州魏民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锦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815323 | 准许原告W某某、巴州魏民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3.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76.6元,由原告W某某、巴州魏民印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更多 | 2017-09-30 |
3 | 其他 | (2016)新28民终1879号 | 上诉人 | - | 5085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5.2元,由上诉人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27 |
4 | 其他 | (2016)新2826执54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新28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04 |
5 | 其他 | (2016)新2826民初84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08520 | 一、某某县某某城X-XX号商铺(产权面积127.12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W某某所有。
二、被告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办理某某县某某城X-XX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8885.2元,减半收取44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14 |
6 | 合同纠纷 | (2016)2826民初38号 | 被告 | 原告: 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475020 | 一、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475020元。二、驳回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负担1771元,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负担180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负担。被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3075元,由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1 |
7 | 合同纠纷 | (2016)新2826民初38号 | 被告 | 原告: 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焉耆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475020 | 一、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475020元。
二、驳回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焉耆县西青继元建设公司负担1771元,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负担180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焉耆明大房产公司负担。被告所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3075元,由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