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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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桂1402民初114号 | 原告 | 原告: 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70000 | 被告C某某退还原告广西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投资款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6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桂14民终243号 | 被上诉人 | - | 143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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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7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崇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宏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M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江州区利康消毒中心,L某某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桂1402民初7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崇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州区利康消毒中心,C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L某某,广西宏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C某某,M某某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3 | 合同纠纷 | (2019)桂1402民初114号 | 原告 | 原告: 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1402民初944号 | 原告 | 原告: 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08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桂14民终2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崇左市鸿运交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