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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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604号 | 被执行人 | - | 3072261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Q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722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4 |
2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608号 | 被执行人 | - | 331235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Q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3123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3 |
3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607号 | 被执行人 | - | 3077532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Q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775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3 |
4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606号 | 被执行人 | - | 3429853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Q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42985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3 |
5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1605号 | 被执行人 | - | 3435736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Q某某、F某某、S某某、L某某、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4357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13 |
6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异3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S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11-28 |
7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02执异3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S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11-28 |
8 | 其他 | (2018)吉0102民初139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 被告: 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刚,S某某,姜树岩,N某某,J某某,齐星辉,F某某,孙铁军,L某某,商喆,D某某,M某某,W某某 | 3040284.3 | 一、被告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建行大经路支行借款本金2924803.8元及截止2018年3月7日的罚息115480.50元、2018年3月8日至给付之日的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9248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对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8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7 |
9 | 其他 | (2018)吉0102民初139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 被告: 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刚,S某某,姜树岩,N某某,J某某,齐星辉,F某某,孙铁军,L某某,商喆,D某某,M某某,W某某 | 3394984.33 | 一、被告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借款本金3139477.02元及截止2018年3月7日的利息86455.83元、复利849.33元、罚息168202.15元、2018年3月8日至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139477.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8645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对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30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7 |
10 | 合同纠纷 | (2018)吉0102民初138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 被告: 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刘刚,S某某,姜树岩,N某某,J某某,齐星辉,F某某,孙铁军,L某某,商喆,D某某,M某某,W某某 | 3045501.02 | 一、被告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借款本金2895107.18元及截止2018年3月7日的罚息150393.84元、2018年3月8日至给付之日的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89510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对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92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吉林省凯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长春发达汽车专用车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嘉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S某某、D某某、M某某、W某某、S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J某某、N某某、J某某、L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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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等借款合同纠纷 | 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N某某、J某某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N某某、J某某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8-06-2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长春市恒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J某某、N某某、J某某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