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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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第125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1-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苏州路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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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新4201民初3793号 | 被告 | - | 36190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装修款25690元;
三、反诉被告W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9.42元,减半收取计469.71元,保全申请费520元,邮寄费500元,合计1489.71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50.02元,由被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39.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反诉原告新疆百姓缘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23.81元,由反诉被告W某某负担10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