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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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 | -- | -- | 机场片区审批局 | |
2 | ﹝2021﹞津空排许可证字第186号 | 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2026-04-05 | 2026-04-05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3 | 2022060715511946577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2022-06-09 | 2025-04-13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4 | 20211227092914244877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2021-12-30 | 2025-02-02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5 | 91120116569341096L | 营业执照 | 天津申冠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2011-03-18 | 2031-03-17 |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0210203135942393497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2021-02-03 | 2025-02-02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7 | ﹝2021﹞津空排许可字第186号 | 天津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2021-04-06 | 2026-04-05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8 | 20220413141643610053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2022-04-14 | 2025-04-13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
9 | 津市场监管(滨)食变许准变字﹝2021﹞第00614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2021-01-20 | 2026-01-19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ZH-20-2023-14100 |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 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 | 2023-02-21 | 2025-02-20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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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津03民终227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08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130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214.24 | 一、确认被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与原告L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214.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0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81309号之一 | 被告 |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019)津0116民初813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十行“2017年8月28日”,补正为“2017年11月28日” ...更多 | 2020-01-10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3007号 | 被上诉人 | - | 25056 |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23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23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L某某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护理费22616元;
四、被上诉人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L某某2017年4月的工资差额2440元;
五、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L某某履行给付义务,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负担6元,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04 |
5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234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951.99 | 一、被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2016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593.2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月6日至2月13日期间的护理费918.79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
四、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3月3日至4月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44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9 |
6 | 劳动争议 | (2015)滨民初字第0095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1075 | 一、被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14年4月至9月延时加班工资10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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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津02民终300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2 | |
2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18 | |
3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功能区审判区 | 2015-11-13 | |
4 | 劳动争议 | (2015)滨功民初字第3414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5-11-13 | |
5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19 |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5-04-23 | |
7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5-04-08 | |
8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5-01-22 | |
9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5-01-21 | |
10 | 劳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天津申冠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 | 2015-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