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张勇平
914501007852124675
--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24层2404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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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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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50100325666
新标准
--
dm.jdbc.driver.DmdbClob@66e8032e
--
--
南宁市支队车辆管理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桂民申2086号
被告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9-08-22
2
合同纠纷
(2017)桂10民终1443号
被告
-
5333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3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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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3
合同纠纷
(2015)右民一初字第227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57405.2
一、被告C某某应支付给原告H某某抹灰工程款25740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0日立案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和利息,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鉴定费18568元,三项合计共30971元,由H某某负担4566元,C某某负担26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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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4
其他
(2017)桂0324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Z某某
30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2%月息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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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5
其他
(2017)桂0324民初4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Z某某
30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2%月息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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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1)江民二初字第28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740
一、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Y某某支付货款24740元;二、被告L某某应向原告Y某某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0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以8100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2474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付);三、驳回原告Y某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7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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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7
其他
(2018)桂0105行审41号
被申请人
-
--
--
--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桂民申2086号
被申请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0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桂10民终144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H某某,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0
3
合伙协议纠纷
(2017)桂10民终120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F某某,Y某某,P某某,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3
4
--
(2015)右民一初字第227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7-06-15
5
其他
(2017)桂0324民初4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Z某某
--
2017-03-20
6
其他
(2017)桂0324民初4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Z某某
--
2017-03-20
7
买卖合同纠纷
13民二终字322号
原告
原告:
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广西鹏展钢铁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08-26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桂10民终144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广西南宁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