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潜卫
91330784792098658U
22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长安南路689号(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6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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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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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111002
新标准
330784211102885681405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021-11-03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
2210022
新标准
330784221013878018098
挖掘城市道路
2022-10-19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3
330784210713830042645
新标准
330784210713830042645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2021-07-13
2099-12-31
永康市水务局
4
2211021
新标准
330784221107889867219
挖掘城市道路
2022-11-11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5
2210008
新标准
330784221009875234469
挖掘城市道路
2022-10-12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6
2111059
新标准
330784211129801919195
挖掘城市道路
2021-12-01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7
永发改审批(2023)177号
新标准
永发改审批(2023)177号
同意
2023-08-21
2099-12-31
市发展和改革局
8
永水务许﹝2022﹞15号
新标准
330784221213807195577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因工程施工停止供水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因桥下水厂安装DN600调流阀需要对桥下水厂部分供水区域停止供水。二、停止供水区域为古山镇及方岩镇,停止供水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9:00至2022年12月15日19:00。三、停止供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施工结束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四、你单位应落实好后续供水保障相关工作。五、施工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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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2099-12-31
永康市水务局
9
330784200819654256544
新标准
330784200819654256544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8-19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2205005
新标准
330784220221848372147
挖掘城市道路
2022-02-23
2099-12-3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浙0784民初726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384780
一、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水费38478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4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3574元,由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3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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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2
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1033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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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浙07民终4588号
被上诉人
-
7681429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 二、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赔偿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79560元; 三、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赔偿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79560元; 四、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赔偿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119890元; 五、驳回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兴长量具厂、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85元(已减半收取),由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179元,由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995元,由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1995元,由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616元;鉴定费28290元,由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由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1316元,由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11316元,由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70元,由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0615元,由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4340元,由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30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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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浙0784民初1978号
被告
原告:
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3248125
一、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71934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978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989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180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3070元,由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1023元,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512元。鉴定费28290元,由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6974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5658元,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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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5
物权保护纠纷
(2016)浙0784民初1978号
被告
原告:
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3248125
一、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5994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5967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989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179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2559元,由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1535元,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512元。鉴定费28290元,由原告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14145元,由被告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负担8487元,由被告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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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6
其他
(2014)金永行审字第124号
被执行人
-
--
对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处(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所确定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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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784民初4259号
原告
原告: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密西西比国际水务(中国)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07-04
2
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726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05-25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浙07民终4588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12
4
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民初726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09-20
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6)浙0784民初01978号
被告
原告:
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古山兴长量具厂,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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