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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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105民初7659号 | 其他 | - | 13710.5 |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136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因适用小额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计35.50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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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05民初765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凌丰行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浙星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