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450200310190356J | 营业执照 | 准予变更登记 | 2023-11-06 | 2099-12-31 |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2)桂0602执异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追加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7-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202执21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划拨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00××××6864中的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6-2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202民初66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炽榈农产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517608.55 |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炽榈农产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货款499886.71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炽榈农产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721.84元(上述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1月12日,之后逾期付款损失以499886.71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广西炽榈农产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2 |
4 | -- | (2022)桂0202民初642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320160 | 1、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货款320160元;
2、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N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租赁费320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4、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6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2 |
5 | 合同纠纷 | (2021)桂0602民初302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柳州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104580.64 |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款项104580.6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1.6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2391.6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21-12-15 |
6 | 合同纠纷 | (2021)桂0202执24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划拨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账号45×××64中的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6-25 |
7 | 合同纠纷 | (2021)桂0202执2491号 | 其他 | - | -- | -- | 2021-06-25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202民初3050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南宁沧海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1825956.52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沧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2773.32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沧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183.2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沧海钢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891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沧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1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桂0105民初501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 | 本案按广西绿能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6-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256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广西广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桂0602民初121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桂0602民初121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256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广西广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5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桂0202民初642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N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4-14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桂0202民初66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炽榈农产品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4-13 | |
7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202民初93号 | 被告 | 原告: 随州市曾都区闭德货运部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