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芮小洁
91330212MA282FRW3Y
100万元人民币
-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冯家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15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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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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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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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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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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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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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421执991号
2022-06-14
(2021)浙0421民初1910号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苏0585执2655号
2019-07-30
(2018)苏0585民初4150号
太仓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苏0581执6037号
2018-07-23
(2018)苏0581民初4430号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1执99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9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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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281民初851号之二
被告
原告:
江阴市德天无纺布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芮小洁
35600
准许江阴市德天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保全费385元,合计730元(江阴市德天无纺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德天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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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3
其他
(2019)浙0203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皓拓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105593.37
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皓拓彩印有限公司货款105593.37元,并支付原告宁波市皓拓彩印有限公司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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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4
其他
(2018)浙0212执713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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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150号
被告
原告:
太仓格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芮小洁
278879
一、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仓格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78879元; 二、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太仓格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78879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 三、被告R某某对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仓格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7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8687元,由原告格诺公司承担628元,被告洁嘉莉公司、R某某承担8059元。此款原告格诺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洁嘉莉公司、R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格诺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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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6
其他
(2018)苏0581执603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8)苏058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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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7
劳动争议
(2018)浙0203执46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203执4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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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8
劳动争议
(2018)浙0203执46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203执4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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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9
劳动争议
(2018)浙0203执46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203执4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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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10
其他
(2018)浙0203执368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浙0203执3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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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21民初1910号
被告
原告:
嘉善美柔家纺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08-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21民初1910号
被告
原告:
嘉善美柔家纺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05-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皓拓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04-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皓拓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03-1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5民初4150号
被告
原告:
太仓格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R某某
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
2018-09-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212民初8758号
被告
原告:
宁波市鄞州三益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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