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景性真
91320621667603088E
50万元人民币
-
海安县海安镇三里闸村三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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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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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621执16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异议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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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1181民初3694号
原告
原告:
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
26601.3
一、被告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01.3元; 二、驳回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承担55元,被告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承担23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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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民初7901号
原告
原告:
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奇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18-12-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