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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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7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0-31 |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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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621执169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异议申请书副本 ...更多 | 2019-10-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1181民初3694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 | 26601.3 | 一、被告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01.3元;
二、驳回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承担55元,被告丹阳市丰林电子配件厂、T某某承担233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6-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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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621民初7901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安县宏业磁材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奇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