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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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15)滨港民初字第476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安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 217425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安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1742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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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安顺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滨海新宇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市大港审判区 | 2016-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