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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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 一、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 3000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14 | 海市监处罚〔2022〕127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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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248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鸿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38800 | 被告宁波鸿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403.59美元及该款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宁波鸿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8-10-24 |
2 | 其他 | (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136号 | 原告 | 原告: 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鸿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38800 | 驳回原告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鸿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8-08-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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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81民初2385号 | 被告 | 原告: 海宁市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4-05-30 | |
2 | -- | (2024)浙0481民初2385号 | 被告 | 原告: 海宁市明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宁市联创塑胶有限公司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