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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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开国税 许准 〔2015〕 191 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长沙市开福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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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湘0691民初1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飞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6058.5 | 限岳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南飞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058.50元。
如逾期未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凯迪公司负担160元,飞和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