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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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渝0112民初30706号 | 被告 | 原告: 宝鸡市钛程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0-11-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206执112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6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0-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06民初360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7153.9 | 一、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退还多余货款7153.9元,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以970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以3765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以2515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以1715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以715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16元,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3502元,由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该款已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预交,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3-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12民初46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2000 | 准许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5-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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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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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206民初360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 | 2017-11-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12民初46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2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12民初46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2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112民初463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江苏广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