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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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6-15 | 吴市监案〔2020〕00182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4-07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4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2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7〕苏0591执3999号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10 | -- | |
7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 | --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9-09 | 〔2016〕苏0506执278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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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0-04-07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9-07-04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8-07-02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7-07-10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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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苏0506执2789号 | 2016-09-09 | (2016)苏0506民初2752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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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执399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3-26 |
2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91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沈海林,张永梅,XX,S某某,S某某,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268993.09 | 一、被告S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00元,及至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3009.65元、罚息15139.44元,以及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S某某、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844元。
三、被告X某某、S某某、S某某、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S某某、Z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S某某、S某某、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S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37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S某某、Z某某、X某某、S某某、S某某、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60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7-07-07 |
3 | 其他 | (2016)苏0506执27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7-03-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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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S某某、Z某某、W某某、S某某、S某某、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7-07-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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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苏0506民初275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