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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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桂0324民初1445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
被告:
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T某某,全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8535924.07
一、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55208.33元及利息200715.74元(包括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8日,此后利息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 三、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0元; 四、被告工信局在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代偿责任; 五、被告L某某、W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T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对被告圣鑫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910元,由被告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9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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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2
合同纠纷
(2020)桂0324执568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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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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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桂0324民初2612号
被告
原告:
全州县机关幼儿园
被告:
全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桂林海川置业有限公司,全州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全州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桂0324民初1445号
被告
原告: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
被告:
T某某,W某某,T某某,L某某,L某某,广西圣鑫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全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州县人民法院
2020-1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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