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锦华
913200006945163265
6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江宁高新区醴泉路69号5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2072执9106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8)粤2072执91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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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113执2050号
申请人
-
--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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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113民初940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博睿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
462686
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博睿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6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货款462686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40元,由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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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023)苏0115民初31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诚睿达光电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07-27
2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023)苏0115民初31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诚睿达光电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07-24
3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023)苏0115民初31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诚睿达光电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06-02
4
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2023)苏0115民初3100号
被告
原告: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博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诚睿达光电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5
其他
(2021)京73行初219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博睿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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