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恩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黄河
91510100774513010G
10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天府大道南延线高新科技商务广场B-2座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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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都江执第496-1号
申请人
-
960000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峨眉山市凌云钢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恩德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8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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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都江民初字第2549号
原告
原告:
四川恩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峨眉山市凌云钢铁有限公司
427029.24
一、被告峨眉山市凌云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恩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27029.24元。 二、被告峨眉山市凌云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恩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本金332186.44元计算,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以本金94842.80元计算,自2014年6月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7706元,减半收取3853元,由被告峨眉山市凌云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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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06民初7711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鑫晶山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
被告:
四川恩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成都恒鼎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合同纠纷
(2022)川0112民初1012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被告:
四川恩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朋城汇东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3
合同纠纷
(2022)川0112民初10126号
被告
原告: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
被告:
四川恩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朋城汇东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2-12-27
4
股权转让纠纷
(2021)川0105民初2116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四川恩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朋城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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