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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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第(5) | 许变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9-0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 |
2 | 2019第(8992) | 许准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9-0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 |
3 | 2019第(9187) | 许受字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18-09-0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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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2301民初2517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6365466.05 | 一、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货款6268577.52元;
二、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还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原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银行承兑贴息加价费96888.53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48元,由原告陕西煤化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162元,由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4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726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491166.22 | 一、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货款5,424,549.86元;二、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加价费240,616.36元;三、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元;四、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05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118元,由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4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新2301民初726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天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2-28 |
4 | 合同纠纷 | (2021)新2327民初451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1-19 |
5 | 合同纠纷 | (2021)新2301民初5066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原告新疆万通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7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新2301民初3119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227544.73 | 一、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报酬213461.6元;
二、被告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14083.13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报酬为基数按月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2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6-1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113民初3336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天旭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 53520 | 准许山东天旭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山东天旭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