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梁冬梅
91442000MA4WQFXA8R
100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五星小区白庙东三巷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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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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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2000001626265
新标准
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配套设施施工安装、安防工程设计及施工、环保工程设计及安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治理;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标书制作;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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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2000653866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南区永安一路9号悦盈新成花园悦创天地402-403卡,变更后内容:中山市西区江湾路7号万好美居商业楼1层1卡;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李玉娜,监事;梁冬梅,执行董事,经理,变更后内容:李玉娜,监事;梁冬梅,经理;梁冬梅,执行董事;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章程,变更后内容:章程; 变更事项:登记机关变更,变更前内容:442016,变更后内容: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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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粤中)登字﹝2023﹞第44200012300055801号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李玉娜(监事);梁冬梅(经理);梁冬梅(执行董事);,变更后内容:梁家俊(监事);梁冬梅(经理);梁冬梅(执行董事);;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西区江湾路7号万好美居商业楼1层1卡,变更后内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六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五星小区白庙东三巷2号;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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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00256683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事项:董事、经理、监事备案,变更前内容:蔡俊荣,监事;梁冬梅,执行董事,经理,变更后内容:李玉娜,监事;梁冬梅,执行董事,经理;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股东发生备案; 变更事项:投资人变更,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股东发生变更; 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章程,变更后内容:章程; 变更事项:登记机关变更,变更前内容:442000,变更后内容:4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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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新标准
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配套设施施工安装、安防工程设计及施工、环保工程设计及安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治理;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标书制作;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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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619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3833
一、判令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83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73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 二、驳回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元(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7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722元),由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172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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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粤2071民初1935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49800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8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4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为523元(原告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36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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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619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东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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