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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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被告王传锐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书瑞运费9200元二驳回原告王书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传锐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津0116执835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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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20116MA05UPJL6J | 营业执照 | 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017-08-23 | 2099-12-31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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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执83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16 |
2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1164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9200 | 一、被告W某某、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W某某运费92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W某某、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自行直接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更多 | 2020-07-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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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30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0-22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诺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