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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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16执6113号 | 其他 | - | -- | 本院(2023)渝0116执6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11-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渝0107民初1527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邦盛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7318 | 被告四川邦盛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货款43659元,并以4365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元,由被告四川邦盛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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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07民初2010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渝0107民初10281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2-09-22 | |
3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16民初10085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
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渝0107民初10281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恒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 |
5 | 票据纠纷 | (2022)渝0107民初20107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阁瑞特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恒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华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