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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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12月27-28日,省厅专项检查小组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LT23315-1、LT221160-2、LT23484-2),分别于2023年4月6日、9月10日、11月29日在企业进行废气采样,使用的采样器内无相应的采样文件,也未打印相应的检测小条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LTJ231352-1、LTJ231351-1、LTJ231350-1、LTJ231353-1)相对应的原始记录里打印的检测小条显示噪声监测时间为5分钟,经过计算,实际测量时间均为十几秒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等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说明行政相对人具有检验检测资质。4、检测报告及相应原始材料证明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5、仪器使用说明相关章节,证明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6、质量手册及程序汇编相关章节,证明行政相对人原始数据保存的要求。7、报价单,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得。8、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章节,证明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更多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肆拾元(¥16040元整);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整) ...更多 | 280000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4-07 | 淮环罚字〔2024〕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