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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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9民终195号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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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0元、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7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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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2
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民初3583号
第三人
原告:
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
897427
一、由被告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73764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由被告巴中东方源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37元,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3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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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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