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王启坚
91350881MA32U5431W
5200万元人民币
-
漳平市和平中路138号(漳平市财政局7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30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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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0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881民初30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50000
一、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2年10月11日的利息和复利之和为2691.29元,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应收未收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Q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计558.6元,由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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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2
合同纠纷
(2022)闽0881民初864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
被告:
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9441.38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441.38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22年2月21日欠利息53.7元,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8%计算,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元,减半收取计268.65元,由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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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3
合同纠纷
(2022)闽0881民初6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8000
一、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和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Q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Q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计254.75元,由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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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4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民初28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9997.62
一、L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7.62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2021年11月2日的罚息为680.13元,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97.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L某某、C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9元,减半收取计283.45元,由L某某、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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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5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民初226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1247.14
一、C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247.1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135.59元;其余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1247.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C某某、C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C某某、C某某追偿;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50元,减半收取计167.25元,由C某某、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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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6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民初226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17277.58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258.87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18.71元,并支付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17258.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C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计115.95元,由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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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7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民初226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50489.24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576.75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912.49元,并支付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本金4957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C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在8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2元,减半收取计531.1元,由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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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8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民初226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易新桃,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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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9
合同纠纷
(2020)闽0881民初193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D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一、D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2月6日的利息287.41元,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D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D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D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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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
合同纠纷
(2020)闽0881民初180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被告:
L某某,Y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45000
一、L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复利自借款利息逾期起息日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利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二、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代偿后有权向L某某、Y某某追偿。 三、驳回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3元,减半收取计464.65元,由L某某、Y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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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开庭公告 3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881民初501号
原告
原告:
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4-03-26
2
--
(2024)闽0881民初501号
原告
原告:
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4-03-26
3
--
(2024)闽0881民初501号
原告
原告:
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4-03-26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881民初257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园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881民初257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园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园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C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881民初257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园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闽0881民初2578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园支行
被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3-11-2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881民初30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2-11-21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闽0881民初30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被告:
Q某某,漳平市汇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2-1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