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仁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注销 西南
杨锦荣
91520602MA6HL6LU3A
1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鹏国际4号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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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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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黔06民终78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7元,由上诉人铜仁市仁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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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602执567号
其他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02执5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2021-05-17
3
合同纠纷
(2020)黔06民终137号
第三人
-
133678
一、维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R某某租金1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30000元;”和第四项即“驳回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三、确认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R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水梦兰庭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四、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178元,减半收取4589元,由R某某负担3589元,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元,R某某负担2500元,多收的3678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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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4
合同纠纷
(2019)黔0602民初2824号
第三人
-
280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R某某租金1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3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R某某损失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合计62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R某某承担2200元,被告(反诉原告)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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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602民初464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铜仁市仁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黔0602民初234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G某某,铜仁市仁山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0602民初2824号
第三人
原告:
R某某
被告:
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019-09-11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黔0602民初2824号
其他
原告:
R某某
被告:
铜仁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2019-08-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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