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姚文
91330225144980394X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26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7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4

    中标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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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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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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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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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侵犯特殊标志管理规定
其他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上述剩余库存7件产品;三、没收违法所得734.4元;四、罚款1265.6元。综上,罚没款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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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8-04
象市监处罚〔2021〕384号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浙0225民初5126号
被告
被告:
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586123.2
一、被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营超经济损失586123.2元; 二、驳回原告营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9元,减半收取6054.5元,由原告营超负担1223.5元、被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4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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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2
合同纠纷
(2020)浙0225执4619号之四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4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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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225民初7457号
被告
被告:
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54640
准许原告营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营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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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4
合同纠纷
(2020)浙02民终2965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J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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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5
合同纠纷
(2020)浙0225民初1523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F某某,J某某
878916.52
一、被告J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支付543959.42元; 二、被告F某某、J某某对上述欠款中的334957.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涉房屋内的固定装潢部分归原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3元,减半收取610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1618.37元,被告J某某负担1722.53元,被告J某某、F某某、J某某共同承担276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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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5)甬象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象山县新华书店
被告:
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凯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9200
一、被告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浙江省象山县新华书店因火灾造成损失5.98万元、17.94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象山县新华书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785元,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71元,原告浙江省象山县新华书店、被告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各负担1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联系承办法官交付至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账号:57×××01)。如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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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皖0291民初4076号
被告
原告:
芜湖广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225民初745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市象山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11-23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5)甬象民初字第00281号
其他
被告:
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15-06-03
4
--
(2015)甬象民初字第0028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象山县新华书店
被告:
奉化市凯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凌云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5-03-03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甬象民初字第01414号
其他
被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11-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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