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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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 你加油站项目,2019年4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6月13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环评文件明确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故预案,检查时,你加油站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履行备案手续。 ...更多 | --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2021-12-14 | 淮盱环罚字〔2021〕94号 | |
2 |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92号车用汽油进行抽样。2018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8HGSJ00167号检验报告和(2018)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812087号2018年第二阶段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当事人公司。编号为2018HGSJ0016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17903-201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技术要求不小于92,检验结果91,单项判定不合格)。盱眙县桂五农机加油站经营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罚款人民币23000元 | 23000 |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2-13 | 盱市监案字〔2019〕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