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腾鹤建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大兵
91442000MA51051QXQ
500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沙沟龙眼基街32号首层第1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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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2000001721117
新标准
建筑业;承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防水补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石材、金属材料、防水材料、机电设备、水暖设备;建筑机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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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新标准
建筑业;承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防水补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石材、金属材料、防水材料、机电设备、水暖设备;建筑机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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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2099-12-31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0126民初343号
被告
原告:
广西建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腾鹤建筑有限公司
91037.8
被告中山市腾鹤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建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103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91037.8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5.77%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被告中山市腾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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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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