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井卫
91320583MA1MP46631
1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市玉山镇红峰二村57号楼附房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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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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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0-19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10-19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9-28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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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KSSPJ0017﹞登字﹝2022﹞第0902021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6-07-04
2066-07-03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2
昆国税许准字〔2018〕第3886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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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4 月n 1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4 月n 1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苏05民终6371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S某某、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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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执73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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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26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叶,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
55134
一、被告S某某、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装修款22405元。 二、被告S某某、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32729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XXXXX16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被告S某某、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738元。其中,原告Z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S某某、昆山泽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17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5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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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724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195000
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95000元及违约金(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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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民终11306号
被告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0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591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04-22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7249号
原告
原告:
苏州梦想筑家整体家装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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