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正日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郏正秋
91331021721002655W
38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玉环.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104执7942号
申请人
-
1023688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J某某的银行存款511844元(含执行费744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118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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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2
劳动争议
(2013)浙台民终字第78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玉环县正日塑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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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9
3
劳动争议
(2013)台玉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
原告:
玉环县正日塑机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38110.2
一、原告玉环县正日塑机有限公司与被告T某某于2013年5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玉环县正日塑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T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83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36元、护理费1870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457.2元,合计人民币38410.2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玉环县正日塑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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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湘01民终4683号
其他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04民初16276号
原告
原告:
玉环市正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1-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湘0104民初16276号
原告
原告:
玉环市正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J某某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1-05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玉环市正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1-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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