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杨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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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盛安商务港东幢108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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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8-07-26
榆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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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2)吉0182民初639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被告:
X某某,C某某,X某某
652618.99
一、被告X某某、C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代偿款650473.84元及利息(以650473.8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计算,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给付逾期担保费2145.15元;二、被告X某某、榆树市黑林镇祥和生猪养殖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对被告X某某、C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榆树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丘地号ys-1701-14-5(25)抵押不动产的变现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0.00元,由被告X某某、C某某、X某某、榆树市黑林镇祥和生猪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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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2
其他
(2022)吉0182执保1186号
其他
-
--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L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被保全人财产全部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本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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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3
追偿权纠纷
(2022)吉01民终4214号
被上诉人
-
1326668.98
一、维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变更榆树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W某某、X某某、W某某、王某在继承借款人王**遗产范围内立即偿还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逾期担保费6078.03元和代偿款1320590.95元及利息(以1320590.9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自代偿日2021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驳回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385元,保全费5000元,由W某某、W某某、Y某某、W某某、D某某、L某某、榆树市鑫兴农资有限公司、榆树市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榆树市鑫兴农资有限公司新立分公司、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由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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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4
追偿权纠纷
(2022)吉0182民初4527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被告:
L某某
165396.94
一、被告L某某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逾期担保费1345.94元和代偿款164051.00元及利息(以164051.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自代偿日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对被告L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的宝马牌汽车抵押车辆的变现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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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182民初63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被告:
X某某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4-01-31
2
--
(2024)吉0182民初63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被告:
X某某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4-01-31
3
追偿权纠纷
(2022)吉01民终421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2
4
追偿权纠纷
(2022)吉0182民初825号
申请人
-
榆树市人民法院
2022-0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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