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寄仁
91341004760825910N
18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30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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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锡法鹅商初字第00131号
被告
原告:
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
308798
一、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交付黄山特贡六年酒3151瓶。如不能交付黄山特贡六年酒3151瓶,则赔偿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8798元并立即支付。 二、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退还已接受的不符合约定的白酒,交付地点为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0,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200元,由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负担(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安徽黄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徽州金黄山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中拓新型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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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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