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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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17民终5939号 | 被告 | - | 654268 | 一、维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钢筋款64426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442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95倍,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变更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律师代理费10000元。郓城志轩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变更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郓城志轩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6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3元,由鄄城县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66元,由郓城县安泰钢材经销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