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林德龙
915200005907884587
10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221号附5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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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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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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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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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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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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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4)浙杭执民字第00300号
2014-06-11
(2014)台仲裁字第32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205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6-29
2
合同纠纷
(2019)最高法民终143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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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3
合同纠纷
(2016)京民初68号
被告
原告: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杭州L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00380207.95
一、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L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贷款本金467000000元、利息74623141.44元、复利[自2013年12月17日(含)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含)的复利为50606075.62元]、罚息[自2013年12月17日(含)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含)的罚息为205946999.99元]、资金归集违约金3641498.04元及违约金93400000元,以上五项合计895217715.09元。(其中利息、复利、罚息、资金归集违约金和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信托贷款本金467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二、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营口市新联北大街的“星汇·奥城”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号:营房建其字第T20121201835)及附着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号:营口他项(2012)第3050号、营口他项(2012)第307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的“国际商城”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营房建西字第T20121201410)及附着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号:营口他项(2012)第3051号、营口他项(2012)第305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违约金3750000元; 六、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L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担保费用1312492.86元、公告费260元、律师费100000元; 七、驳回原告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788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阳华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杭州L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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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国际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贵州鑫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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