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段元威
91500101MA5U6XDY7Y
500万
-
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17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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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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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017-12-06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云0428民初55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5875313.56
一、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274300元; 二、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593340.5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费767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673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94元(原告已预交65505元),减半收取计32797元,由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701元,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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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2
合同纠纷
(2019)川3201民初108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5-30
3
合同纠纷
(2019)川3201民初107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5-30
4
合同纠纷
(2019)川3201民初164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5-30
5
其他
(2018)川3201民初113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878286.04
一、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48286.04元; 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1元,由原告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270元,由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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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云0428民初55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5-27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川3201民初113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犇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2018-0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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