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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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04民初80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浏阳正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8526317.93 | 一、被告浏阳正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2687500元;
二、被告浏阳正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付款利息13795.83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浏阳正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L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3092188.75元,确认给付额2701295.83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87.36%,本案诉讼费3153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4%即3986.35元,由被告负担87.36%即2755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