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隋靖
91220201717111891A
58969万元人民币
-
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鸿博景园B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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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77

法院公告 11

开庭公告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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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
其他
列入黑名单
--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03-29
--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050000
(2024)吉02执恢10号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6
2
5941946
(2023)吉0221执1561号
永吉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3
59220024
(2023)吉0221执1563号
永吉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裁判文书 37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202民初6132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坤洪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吉林丰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准予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坤洪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吉林丰茂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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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2
--
(2023)吉02民终2446号
被上诉人
-
12176
一、维持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三、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王某2、万某、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1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173元,由吉林市昌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万某共同负担。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12176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4.07元,由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523元,由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81.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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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3
--
(2023)吉0284民初151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赵明哲
--
驳回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88.00元,全部退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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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4
4
--
(2023)吉0202民初3588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30元,因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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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5
--
(2023)吉02执异49号
其他
-
--
准许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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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6
--
(2023)吉02执异54号
申请人
-
--
中止对坐落在船营区河南街珲春7#-5-4-90号(房屋所有权证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204931号,建筑面积50.25平方米)的房屋所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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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7
--
(2023)吉02执异40号
申请人
-
--
中止对坐落在船营区和龙街常宁胡同12号楼1单元2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412181号,建筑面积95平方米)的房屋所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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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8
--
(2023)吉0202民初224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福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郡名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福农业产业开发(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刘延峰,L某某,M某某
10940317.77
一、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关于2020年公司借字第02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代偿利息1,710,056.25元及截至2023年3月6日的利息损失195,142.07元,并1,710,056.2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关于2021年公司借字第010号借款合同项下代偿本金20万元、代偿利息3,117,881.67元、担保费341,250元及截至2023年3月6日的利息损失348,049.86元,并以3,317,881.67元(20万元+3,117,881.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的四倍计算;三、如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享有的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6,000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1.3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25,000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83.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刘**提供抵押的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建新住宅楼5号网点[不动产单元号220204010010GB00121F00010009,产权证书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吉(2020)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福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郡名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刘延峰、L某某、M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福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郡名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刘延峰、L某某、M某某、东福农业产业开发(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福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郡名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福农业产业开发(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刘**、刘延峰、L某某、M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93元,由被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福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福郡名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东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东福农业产业开发(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刘**、刘延峰、L某某、M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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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9
--
(2023)吉02执异22号
申请人
-
--
变更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以本院(2016)吉0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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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10
--
(2023)吉0204民初1133号
被告
原告:
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3481389.9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罚息461,879.63元、复利1,510.27元,并自2023年2月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1104264JYZD0001)约定的标准继续给付罚息和复利至借款本金和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S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26元(原告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S某某、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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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法院公告 1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W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吉林森煌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12-17
3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S某某、C某某、扶余市合众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鸿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12-07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吉林市思壮化工有限公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吉化化工有限公司、Q某某、S某某、M某某、G某某、X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5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追偿权纠纷
吉林市思壮化工有限公司、吉林龙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吉化化工有限公司、Q某某、S某某、M某某、G某某、X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10-28
6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吉林市万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X某某、J某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0-2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吉林森煌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万昕轻质墙板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丰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宜林(海南)建筑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森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城综合管廊建设经营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L某某、M某某、M某某、G某某、F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8
执行文书、拍卖
委托合同纠纷
吉林市万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万乐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04-27
9
执行文书、拍卖
--
吉林润垚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垚(公主岭市)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东北苑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吉林九洲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九洲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中电佳洁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J某某、J某某、C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04-18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S某某、C某某、扶余市合众玻璃有限公司、吉林市宏兴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长春市鸿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曾用名C某某)、Y某某、C某某、C某某、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01-29

开庭公告 3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202民初2534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2
--
(2024)吉0202民初2534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3
--
(2024)吉0202民初253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4
--
(2024)吉0202民初2535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5
--
(2024)吉0202民初245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6
--
(2024)吉0202民初245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7
--
(2024)吉0202民初2458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8
--
(2024)吉0202民初2458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7
9
--
(2024)吉0202民初38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10
--
(2024)吉0202民初389号
原告
原告: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