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土山供销有限公司油肥煤经营部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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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土山镇驻地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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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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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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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8-09-21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683执恢96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鲁068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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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683民初1476号
原告
原告:
莱州市土山供销有限公司油肥煤经营部
被告:
S某某,C某某
82270
一、被告S某某、C某某给付原告莱州市土山供销有限公司油肥煤经营部油款822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S某某、C某某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40元,减半收取1827.7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7.70元,由原告负担1582.7元(已交纳本院),由被告S某某、C某某负担1615元;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1615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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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莱州市土山供销有限公司油肥煤经营部,莱州市土山供销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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