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晨刚
91650106MA78K9L04H
100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1640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裁判文书1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8条,被执行人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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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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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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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22年3月24日,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乌劳人仲字(2022)第327号仲栽栽决书,现该栽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拒绝履行其中的法定义务。为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晟请贵院能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能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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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3-02-27
〔2022〕新0106执123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86989元。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30
乌劳人仲字〔2022〕第671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5433元。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30
乌劳人仲字〔2022〕第672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等共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2-07-06
乌劳人仲字〔2022〕第575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经乌鲁木齐市仲裁委裁决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提成工资113033元,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11月工资3330元,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务合同赔偿金3650元,合计1200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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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2-04-20
乌劳人仲字〔2022〕第13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渝0106执183号
2024-01-04
(2023)渝0106民初14808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4600
(2024)新0106执580号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4-02-18
2
2082620
(2024)渝0106执183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3
25491876
(2024)新0104执273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4-01-04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6执恢20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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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2
劳动争议
(2022)新0106执151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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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3
劳动争议
(2022)新0106执151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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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4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112281.28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12,090.9元;二、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551.19元[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8月1日计25天,612,090.9元×(3.7%÷365天)×25天];三、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在票据金额612,090.9元范围内、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日至票据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四、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贝斯普林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5.1元(原告贝斯普林公司已预交),本案争议标的额为650,510.2元,核定给付金额为613,642.09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4%,由原告贝斯普林公司负担6%,即618.31元,被告恒大水世界公司、恒大旅游公司负担94%,即9,686.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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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5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391号
被告
原告:
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882468.2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41,234.1元;二、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票据金额941,23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4日至票据金额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2.34元(原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乐公司、恒大旅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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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
6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607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580098.22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70,607.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9,490.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2年7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6.7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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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7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53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711643.02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1,643.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2年7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2.29元,由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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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8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53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507197.26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7,197.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2年7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8.07元(原告预交),由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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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9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177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4761.37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90,083.1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乌鲁木齐恒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4,678.2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2年3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4.26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16,654.2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恒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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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10
票据纠纷
(2023)新0109民初17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3307.98
一、被告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270,235.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3,072.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2年3月3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9.27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25,339.27元,由被告乌鲁木齐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和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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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云岳置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213民初1573号
被告
原告:
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2
--
(2024)辽0213民初1573号
被告
原告:
辽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冶金基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3)新0106民初6855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领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4
借款合同纠纷
(2023)新0104民初10053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N某某,乌鲁木齐恒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3-11-29
5
借款合同纠纷
(2023)新0104民初10054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3-11-29
6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渝0106民初1480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晴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7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渝0106民初1480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晴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8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渝0106民初1480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晴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3-09-01
9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3)渝0106民初14808号
被告
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晴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三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3-09-01
10
合同纠纷
(2022)粤0103民初4298号
被告
原告:
乌鲁木齐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大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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