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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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0921行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纪景园生态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山东纪景园生态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2 |
2 | 其他 | (2020)鲁0921行赔初6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纪景园生态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 | -- | 驳回原告山东纪景园生态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2 |
3 | 其他 | (2019)鲁09行终8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14 |
4 | 其他 | (2018)鲁0921行初30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阳县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