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卞桂英
913210235725806888
2001万元人民币
-
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贸易城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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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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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1023执42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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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2
合同纠纷
(2021)苏1023民初6303号
原告
原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100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60元,减半收取68980元,由原告金宜公司负担5015元,被告L某某负担63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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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3
合同纠纷
(2020)苏0102执1896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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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01民终2269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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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5
合同纠纷
(2019)苏10民终439号
被上诉人
-
1493000
准许上诉人Z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7元,依法减半收取9118.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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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苏1023民初3511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C某某
被告:
周某某
550000
驳回原告L某某、C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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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7
合同纠纷
(2018)苏1023民初64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93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37元,减半收取91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23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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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7)苏0922民初5343号
第三人
原告:
盐城苹果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Y某某
19000000
准许盐城苹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67900元,由原告盐城苹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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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9
其他
(2017)沪0118执2690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2017-06-2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8民初405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2000
一、被告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 二、被告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2,000为本金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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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6-12-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6-08-3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苏1023民初6303号
原告
原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1-12-1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102民初2592号
被告
原告:
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Z某某,Y某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9-08-14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1023民初64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18-11-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8民初405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浦*
2016-12-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8民初405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金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浦
2016-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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