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高毕轩
91110108771570239Q
1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174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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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京民申262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6-10
2
合同纠纷
(2020)京02民终10858号
上诉人
-
10800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48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L某某、L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甲7号18幢6层2单元603号房屋所做的抵押。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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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0)京0115民初1148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10800
驳回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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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4
其他
(2019)京0106执930号
申请人
-
--
(2019)京0106执9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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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京02民终8597号
被上诉人
-
25000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49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49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四项。 三、驳回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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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京0106民初2497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W某某,L某某
7201578.42
一、Z某某、W某某、L某某对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负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7176578.42元欠款向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Z某某、W某某、L某某对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7176578.42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一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向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Z某某、W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费用25000元; 四、驳回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11元,由Z某某、W某某、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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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7
其他
(2008)丰民初字第0223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秉兴
4241736
一、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四百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四十四元。二、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拖欠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四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四角三分。三、对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四、驳回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万二千八百零六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三百五十元,合计四万六千七百五十三元,由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六千七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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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
8
其他
(2008)丰民初字第0223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秉兴
4241736
一、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欠款四百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四十四元。 二、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拖欠上述款项的违约金四万七千九百九十二元四角三分。 三、对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由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 四、驳回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二千八百零六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三百五十元,合计四万六千七百五十三元,由北京首佳联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中汇信元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六千七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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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30
2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02-06
3
裁判文书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12-3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08-2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7-02-26
6
破产文书
--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3-07-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2021)京03执复267号
申请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