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绍洪
91440700MA55AW3L3Q
5000万
-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玉湖西畔105铺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2-02
--
2
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未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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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01-22
新会处行罚字2023178号
3
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文件未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更多
其他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
2024-01-22
新会处行罚字〔2023〕178号
4
该公司开发的玖悦澜湾项目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违规行为。
其他
整改及<strong>处罚情况:已整改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1-24
--
5
该公司开发的玖悦澜湾项目存在变相返本销售违规行为。
其他
--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1-23
粤建公告〔2022〕4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4-02-02
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705执6280号
2023-11-15
(2023)粤0705民初5044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500
(2023)粤0705执6280号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7执960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3)粤07执960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3-11-02
2
--
(2023)粤0705执5261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9-26
3
--
(2023)粤0705执5342号
被执行人
-
--
--
2023-09-25
4
--
(2023)粤0705民初5331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星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1850
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星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91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为11619.14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的服务费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17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37.35元,合共3713.37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星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星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诉讼费3713.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案件诉讼费3713.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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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5
--
(2023)鄂0115民初310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夏区龙成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聚晟欣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
一、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聚晟欣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市江夏区龙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票据款5万元;二、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聚晟欣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武汉市江夏区龙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1月5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市江夏区龙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4元,由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聚晟欣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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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6
--
(2023)粤0705民初2539号
被告
原告:
叮叮(江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41137.44
一、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叮叮(江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佣金1141137.44元及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销售佣金数额1141137.44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叮叮(江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794.64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叮叮(江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74.97元,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19.67元。原告多已预交的诉讼费7419.6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补缴7419.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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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7
--
(2023)粤0705民初3750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75863.6
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58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的服务费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41.72元,申请保全费2314.48元,合计诉讼费用5656.2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一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656.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5656.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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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8
--
(2023)粤0705民初3542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易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500
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设计费)75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易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深圳市易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故被告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易虎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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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9
--
(2023)鄂0115民初3105号
被告
原告:
武汉市江夏区龙成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武汉中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聚晟欣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颐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3-05-05
10
--
(2023)粤0705执1142号
其他
-
--
关于被执行人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3)粤0705执1142号案件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已进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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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705民初3498号
被告
原告:
句容市天王镇华路苗木种植场
被告:
广东海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海茵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江门颐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4)粤0705民初1670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盛美传扬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门颐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3
--
(2024)粤0705民初2876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亮起来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4
--
(2024)粤0705民初128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5
--
(2024)粤0705民初172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6
--
(2024)粤0705民初171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7
--
(2024)粤0705民初17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Z某某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8
--
(2024)粤0705民初1286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9
--
(2023)粤0705民初800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红太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11-17
10
--
(2023)粤0705民初7420号
被告
原告:
叮叮(江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颐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2023-1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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