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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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豫0191执46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豫0191执4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191执46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6)豫0191执46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6-15 |
3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17)豫0191刑初1535号 | 被告 | - | -- | 准许自诉人W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17-09-13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豫0191民初795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 9150 | 一、被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车辆损失9150元。
二、被告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S某某、被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7-05-1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191民初257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W某某 | 122460 | 一、被告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1224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224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对W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元、案件保全费1186元,共计415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6-12-22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191民初257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XXX | 122460 | 一、被告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1224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2246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对XXX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元、案件保全费1186元,共计4151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6-12-22 |
7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5)绍嵊催字第2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一、宣告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5614588,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道勤纱线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1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13 |
8 | 票据纠纷 | (2015)绍嵊催字第2号 | 申请人 | - | 150000 | 一、宣告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5614588,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绍兴市皓天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道勤纱线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1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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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2-2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W某某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6-01 | |
3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L某某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3-02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L某某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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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豫0725民初1572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新起点印务有限公司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驻马店市伟鑫印务有限公司,W某某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9-0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郑州新纸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郑州友联印刷有限公司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