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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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渝0119民初700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匣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锐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63995 | 由被告重庆市锐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匣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作款63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锐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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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渝0119民初700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匣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锐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