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0)松民三(民)初字第2326号 | 被告 | - | 4748332.4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茸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保证金1,00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茸电房地产有限公司3,731,040.4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茸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得溢价款部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印花税共计178,529.0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5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038元,合计诉讼费185,5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8,805元(已付161,513元,余款17,2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茸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746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