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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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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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川01民终15934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38414元,由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9207元,由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192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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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川0106民初8093号
第三人
原告:
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6676346.27
一、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04030.9元; 二、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68000元; 三、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和保全保险费24315.37元; 四、驳回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07元,减半收取596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4603.5元,由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36.5元,由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267元。此款已由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垫付,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广同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34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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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3
其他
(2019)川06行终32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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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4
--
(2018)川0682行初1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
--
撤销四川省广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6月7日作出的广地税稽罚(201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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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权转让纠纷
(2020)川01民终15934号
其他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2
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2018)川0682行初1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19-04-04
3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行政处罚
(2018)川0682行初17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汉市税务局
什邡市人民法院
2018-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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