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蔡骄
91510700MA6243MR0G
15796.32万元人民币
-
绵阳市涪城区中大财富广场1幢1单元7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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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703执357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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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2
其他
(2021)川0703执399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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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4
3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703执163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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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4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703执33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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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5
追偿权纠纷
(2020)川0722执120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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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6
追偿权纠纷
(2020)川0703民初2935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F某某,W某某,江油市治福家庭农场
541645.13
一、被告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39156.71元和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139156.7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139156.7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175元; 三、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位于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的27亩土地的流转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拍卖、变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以12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不及于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元,被告F某某、W某某、江油市治福家庭农场负担1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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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7
追偿权纠纷
(2020)川0722民初2032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W某某
400000
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 偿还代偿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案件事实 二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0000元,原告为其提供了贷款保证。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于已于2018年12月28日向银行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H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照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有被告H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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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8
追偿权纠纷
(2019)川07执59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江油骏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油杰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T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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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9
追偿权纠纷
(2019)川07执590号
申请人
-
2655173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江油骏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油杰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P某某、L某某、T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银行存款265517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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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10
追偿权纠纷
(2018)川0781财保46号
申请人
-
2500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P某某、L某某所有位于江油市城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0140641、监证0140642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T某某、W某某所有位于江油市城区建新路龙溪谷B29(栋)1楼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江油市不动产权第0000029号】。 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P某某、L某某、T某某、W某某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保险限额25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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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703诉前调2282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J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2
--
(2024)川0703诉前调2282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J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3
--
(2024)川0703民初3577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J某某,L某某,X某某,T某某,B某某,绵阳三合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M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梓潼县新华东升家庭农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13
5
追偿权纠纷
(2022)川0703民初5143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L某某,W某某,四川汉鑫软木制品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6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绵阳仔旺养殖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7
其他
--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市鑫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胜实业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Y某某,X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2-03-02
8
其他
(2021)川0703民初6938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H某某,H某某,绵阳市川椒王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1-10-25
9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703民初1199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10
追偿权纠纷
(2021)川0703民初5025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科粮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绵阳市游仙区施公山家庭农场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21-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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